一、《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扩大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实现司法专业化判断与人民群众公正认知的有机统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民陪审员政治有地位,法治不可缺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力量,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知情权)、参与司法(参与权)、监督司法(监督权)的直接形式,是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有力保证,可以说,人民陪审员队伍是促进和保障公正司法不可或缺的力量,政治地位高,使命光荣,令人尊重。 三、人民陪审员权利有保障,经济不吃亏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对案件的独立判断权;案件表决权;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权;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获得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获得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的权利) 当然,人民陪审员在享有法定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的法定义务。 四、人民陪审员选任实行“一升一降”和“三次随机” 《人民陪审员法》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上作出重大调整,由原来的基层人民法院牵头改变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 “一升一降”,就是将选任年龄从原来的23岁上升为28周岁,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学历从原来的大专下降到“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有利于大幅度扩大选任范围,让更广泛的人民群众有机会选为人民陪审员。 “三次随机”,就是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个案。其中,前“两次随机”(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法定程序,是保障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和代表性的重要手段。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保证80%以上的人民陪审员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20%。 五、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任职排除情形 《人民陪审员法》: 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六、人民陪审员的任期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七、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十七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八、没有经验,当人民陪审员心里没底怎么办?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该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践中,许多人民陪审员在法官的培训指导下,取得了丰富的履职经验,积极发挥了职能作用,还荣获了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