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和鼓励楼宇(总部)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壮大基础财源,形成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有效支撑,推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意见。 一、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1、登记注册地址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部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工程建筑企业),且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不低于30万元,可认定为本辖区的总部企业。 2、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五年内,前三年以其缴纳两税所形成的区级留成财力的100%,后两年以其缴纳两税所形成的区级留成财力的50%为标准给予补助。 3、对已认定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自企业认定当年起五年内,以其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留成财力的90%为标准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4、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当年纳税达到500万元,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徐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处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价和企业实际承租面积(不高于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2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房租补助。 5、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我区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自新建成或购置后开始纳税起五年内,每年以其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形成区级留成财力的50%为标准给予补助。 二、商务楼宇、园区运营企业扶持政策 6、对于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以打造主题楼宇为目标在我区开发建设商务楼宇、园区项目,全部自持或整体出让新建楼宇产权,或租赁鼓楼区范围内闲置楼宇或厂房进行改造,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商业用房、小区功能配套)的,自认定当年起五年内,每年以其当年收取租金产生的增值税区级留成财力的50%为标准给予补助。 7、单栋楼宇或园区整体年纳税入库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且入驻企业对楼宇服务质量满意度较高的,一次性给予商务楼宇、园区运营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已认定的千万元以上的楼宇纳税总额年增幅高于10%的,以其税收增长额区级留成财力的10%为标准给予补助。 三、楼宇企业扶持政策 8、凡是从鼓楼区外新入驻,在鼓楼区注册纳税(不含房地产开发、工程建筑企业),自入驻后连续12个月内纳税在10万元以上,且以后的计算周期内纳税保持在10万元以上,并承诺五年内不迁移出鼓楼区的楼宇企业,自入驻起三年内,以企业每12个月纳税周期内缴纳两税所形成区级留成财力的50%为标准给予补助。 9、楼宇内的房地产开发、工程建筑企业扶持政策按徐鼓政办【2017】24号文件执行。 四、协助招商单位和人员奖励政策 10、对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引荐者(中介机构、客商、区认定的其他人员等)以该企业连续12个月缴纳两税区级留成财力的10%(最低不少于1万元)为标准,对引荐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11、凡是牵线搭桥,为鼓楼区引进楼宇企业一年内纳税达到10万元,且企业入驻后承诺5年内不迁出鼓楼区的,给予协助招商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其他事项 12、设立鼓楼区楼宇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扶持楼宇(总部)经济发展,具体由区财政局负责。 13、对同时享受本意见两项或两项以上政策的,或同时享受区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兑现,且各项补助资金的总额,不高于当年企业交纳税收的区级留成财力额。 14、对品质优的项目、搬迁(拆迁)后税收级次仍保留在我区的企业、税收贡献较大的楼宇业主或管理企业的补助,实行“一事一议”。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企业五年内不得转售、转租,楼宇不得改变楼宇用途,否则将对已补助资金进行追偿。 15、本意见由徐州市鼓楼区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执行,每年于3月、8月组织认定和执行。 16、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徐鼓政办【2014】38号、39号,徐鼓政办【2015】60号文件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徐州市鼓楼区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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